A1: 一、 按「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師及護理人員應接受每3年至少10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其施行日期為105年7月1日;其中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自106年9月9日起應每3年接受至少2小時職業衛生及健康檢查相關法規類課程。 二、 依前開規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於施行日前已在職者,該在職教育訓練之起算日為105年7月1日,即該時間至108年6月30日止,該等醫護人員至少需接受10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106年9月9日至109年9月8日止,至少應接受前揭類別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至施行日以後才任職者,起算日則為到職日。
A2: 一、 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規定,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應接受每3年至少1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其施行日期為106年1月1日;其中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自106年11月15日起應每3年接受至少2小時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類課程。 二、 依前開規定,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於施行日前已在職者,該在職教育訓練之起算日為106年1月1日,即該時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該等醫護人員至少需接受1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106年11月15日至109年11月14日止,至少應接受前揭類別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至施行日以後才任職者,起算日則為到職日。
A3: 一、 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應分別接受每3年至少12小時及10小時(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每3年至少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二、 若前開醫護人員,因故留職停薪(如侍親、育嬰等)者,可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俟經確認屬實,前開3年時間之計算,將扣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之時間。
A4: 基於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故「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之在職教育訓練所規定之課程時數,需為該規定施行後所接受之課程訓練時數方納入計算,施行日前所接受之在職教育訓練時數,尚無法納入計算。
A5: 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4條規定略以,醫事人員之繼續教育訓練積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及採認,故有關勞工健康服務或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宜視辦理訓練課程之單位有無向上開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申請積分採認之審查。
A6: 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係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於100年時新增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設置而增訂。為因應勞工健康服務制度之推動,需相關專業人力投入,爰於上開二規則同時規範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培訓機制。是以,前揭二規則之在職教育訓練為相同之規定,惟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1第3款所定每3年至少12小時之訓練課程,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規定辦理。即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職場健康風險評估及職場健康管理實務等課程,每一類課程至少需2小時。
A7: 為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或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能與時俱進,獲取法規或醫學新知,提升相關從業知能,爰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上開醫護人員,應分別接受每3年至少12小時及10小時(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每3年至少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故若該等醫護人員於3年內所接受之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超越法令規定,尚無法併入(或抵充)下次計算期間之時數,或將該在職教育訓練起算日時間往前計算之。
A8: 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應接受每3年至少10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若上開人員於法規施行日即在職者,未依規定於3年內(105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接受10小時之訓練課程,已違反上開辦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之規定,對該醫療機構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至該等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之起算時間,仍應為108年7月1日。
A9: 一、基於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亦同時具有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師資格,故其僅需接受「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所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之課程,即符合法令規定,毋須再接受「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之訓練課程。惟其若超越法令規定,尚無不可。 二、至同時兼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護理人員資格者,原則上,受限於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應為全職僱用,且不得兼任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故護理人員應以『現職』從事之工作,接受前開規定之訓練課程。惟若該名護理人員係雇主優於法令所特約或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且其兼具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之護理人員身分並實際從事該工作者,則相同類別之課程,將可依課程類別之性質予以抵免,如職業衛生法規或健康管理實務之課程。
A10: 一、本系統之個人資料,包含歷年勞動部與衛福部、各縣市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及各認可單位訓練合格者,至個人基本資料之就職單位,基於管理需求及為確保資料之正確性,係經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或「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訊網」之資料自動匯入,尚無法提供個人自行修正。 二、若您目前係實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或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者,基於個人權益,建議您應請任職之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分別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第3項,或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依下列身分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各主題網站區報請備查。待備查完成後,系統即可自動帶入就職資料: 1.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報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2. 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訊網」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A11: 一、基於管理需求及提醒醫護人員依法令規定接受在職教育訓練,故我的學習中心課程時數採計與否,係與現職是否實際從事工作有關,即若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基本資料並無就職單位之資訊,系統僅會呈現曾接受之課程及日期,尚無法將該等時數納入法規規定課程時數之採計。為維護您的權益,若您確實有實際從事工作,建議您應請事業單位依規定報備(相關說明詳見Q10),則本系統中「我的學習中心」方可定期提醒您依法應完成在職教育之時數是否已達成。 二、至前開時數之採計時間,係以法令規定在職教育實施之日期開始計算(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為106年1月1日起,其中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106年11月15日起;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為105年7月1日起,其中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106年9月9日起)。惟醫護人員若係於該時間之後方任職者,則以任職日開始計算。 三、 承上,若您任職之事業單位已至相關系統報備您之資料,系統將會自動將您於在職教育訓練規定實施後曾接受過之訓練課程與時數,納入採計,是否列入採計之欄位即會由「否」修正為「是」。在事業單位尚未報備前,若您有相關需求,亦可直接於系統點選我的課程/我的學習中心/下載pdf,列印曾上過之在職教育訓練課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