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 月 0 A2: 一、 按「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規定,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應接受每3年至少1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其施行日期為106年1月1日;其中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自106年11月15日起應每3年接受至少2小時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類課程。 二、 依前開規定,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於施行日前已在職者,該在職教育訓練之起算日為106年1月1日,即該時間至108年12月31日止,該等醫護人員至少需接受1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106年11月15日至109年11月14日止,至少應接受前揭類別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至施行日以後才任職者,起算日則為到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