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 月 0 A1: 一、 按「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師及護理人員應接受每3年至少10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其施行日期為105年7月1日;其中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自106年9月9日起應每3年接受至少2小時職業衛生及健康檢查相關法規類課程。 二、 依前開規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於施行日前已在職者,該在職教育訓練之起算日為105年7月1日,即該時間至108年6月30日止,該等醫護人員至少需接受10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106年9月9日至109年9月8日止,至少應接受前揭類別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至施行日以後才任職者,起算日則為到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