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
一、本系統之個人資料,包含歷年勞動部與衛福部、各縣市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及各認可單位訓練合格者,至個人基本資料之就職單位,基於管理需求及為確保資料之正確性,係經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或「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訊網」之資料自動匯入,尚無法提供個人自行修正。
二、若您目前係實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或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者,基於個人權益,建議您應請任職之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分別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第3項,或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依下列身分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各主題網站區報請備查。待備查完成後,系統即可自動帶入就職資料:
1.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報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2. 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訊網」報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