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1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是否等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所定之在職教育訓練? HomeFAQsQ6: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1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是否等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所定之在職教育訓練?
255 月 0 A6: 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係配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於100年時新增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設置而增訂。為因應勞工健康服務制度之推動,需相關專業人力投入,爰於上開二規則同時規範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培訓機制。是以,前揭二規則之在職教育訓練為相同之規定,惟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1第3款所定每3年至少12小時之訓練課程,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規定辦理。即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職場健康風險評估及職場健康管理實務等課程,每一類課程至少需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