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若勞工健康服務或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於3年內所接受之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超過法規規定的時數,該等時數得否抵下一個三年之在職教育訓練時數或將在職教育訓練起算日時間往前計算? HomeFAQsQ7:若勞工健康服務或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於3年內所接受之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超過法規規定的時數,該等時數得否抵下一個三年之在職教育訓練時數或將在職教育訓練起算日時間往前計算?
255 月 0 A7: 為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或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能與時俱進,獲取法規或醫學新知,提升相關從業知能,爰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及「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上開醫護人員,應分別接受每3年至少12小時及10小時(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為每3年至少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故若該等醫護人員於3年內所接受之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超越法令規定,尚無法併入(或抵充)下次計算期間之時數,或將該在職教育訓練起算日時間往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