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9:醫護人員若同時具有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資格,其是否需分別依各自不同法令規定完成在職教育訓練課程? HomeFAQsQ9:醫護人員若同時具有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資格,其是否需分別依各自不同法令規定完成在職教育訓練課程?
255 月 0 A9: 一、基於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亦同時具有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師資格,故其僅需接受「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所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之課程,即符合法令規定,毋須再接受「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之訓練課程。惟其若超越法令規定,尚無不可。 二、至同時兼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護理人員資格者,原則上,受限於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應為全職僱用,且不得兼任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故護理人員應以『現職』從事之工作,接受前開規定之訓練課程。惟若該名護理人員係雇主優於法令所特約或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且其兼具辦理勞工體格(健康)檢查之護理人員身分並實際從事該工作者,則相同類別之課程,將可依課程類別之性質予以抵免,如職業衛生法規或健康管理實務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