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 月 0 Q:有關雇主蒐集與保存勞工健檢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2項規定所採取之過勞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等措施,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又,勞工若不願意提供個人健康相關資料,配合事業單位所採取之措施,雇主該如何處理? A: 查現行勞動相關法規尚無規定復工評估需由特定科別醫師執行,惟因復工評估涉及個案之能力、耐受性及危險性等,又為鼓勵勞工早期復工及協助事業單位整體評估,爰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規定,雇主應使醫護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故有關復工評估,可由貴單位特約之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辦理,惟若對適性配工及復工有疑慮,建議可洽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提供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