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 月 0 Q:認可醫療機構於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時,得否超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之檢查項目? A: 一、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醫療機構之條件,僅就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檢查項目之相關設備與能力審查,爰規範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項目,準用該規則之規定。 二、至事業單位基於勞工福祉或勞工基於個人需求而增加之檢查項目,如係該醫療機構於執行勞工健檢業務以外,另與事業單位或個人訂定私法契約辦理者,應依醫療相關法規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