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 月 0 Q:勞工於變更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其特殊健康檢查,是否也需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A: 一、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及第19條規定略以,雇主使勞工從事第2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定期或於變更作業時,依附表九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管理資料,將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分級實施健康管理。上開規定之目的係作為選配工及健康管理。 二、至變更作業之特殊健康檢查,基於其尚未有該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暴露的事實,該檢查結果尚與該作業無因果關係,尚毋須予以分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