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稱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如何認定呢?具分散型工作據點或勞工派駐至其他事業單位,如何提供臨場服務呢?
A:
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及第4條所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之認定,係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5條關於工作場所之定義,以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工作場所負責人)所能支配管理之相同、相鄰、設施相連結或位於同一區域之場所,就個案實際狀況認定。另就部分非傳統產業具有工作據點分散各地之型態,其同一工作場所之認定,除檢視上開原則外,尚得考量醫護人員臨場訪視與人員面談及提供勞工健康指導或健康諮詢之可近性與可行性,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實務認定。
二、另依上揭規則第3條第2項及第5條有關事業單位長期派駐勞工至其他事業單位(人力派遣)或事業分散不同地區之型態,依規定得以特約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其特約人員應以能常態且持續於工作場所提供勞工健康服務為原則,考量勞工如分散於不同據點,特約人員長駐於同一工作場所確有困難或不宜者,得非由特定人員於特定場所提供臨場健康服務,惟雇主仍應視個別據點之作業特性及需求,依同規則第10條及第12條規定,規劃及提供所轄勞工之健康管理、健康指導與諮詢、健康促進措施及實施必要之臨場訪視及健康服務事項,並應留存相關執行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