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 月 0 Q:雇主新僱用未滿四十歲之勞工,如勞工提出五年內的一般體格檢查或一般健康檢查報告,是否須要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A: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該檢查未逾第15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該定期檢查期限為:未滿40歲者,每5年1次;年滿40歲未滿65歲者,每3年1次;年滿65歲以上者,每年1次。 新進勞工如繳交之一般體格(健康)檢查報告,其檢查項目及檢查期限符合前開條文之規定,且該檢查係於本部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名單可於本署網站上方:業務主題/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執行者,得免再另行實施一般體格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