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新進食品從業人員及外籍勞工需做勞工一般體格檢查?若未做如何適性選配工?
A:
一、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1條規定略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爰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之事項,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該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復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時,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二、新進之食品從業人員及外籍勞工之體格檢查,若已分別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即得免實施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勞工一般體格檢查。但上開人員如從事該規則之特殊危害健康作業者,除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體格檢查外,尚需依職安法規定辦理特殊健康檢查。
三、另事業單位基於健康管理需求,經勞資協商並經勞工同意之情形下,優於法令規定辦理,尚無不可。
四、至有關健康管理與適性配工部分,供膳作業檢查項目已就該作業進行適性評估;另勞工一般作業之體格檢查,尚無涉工作因果關係之評估,故亦無因檢查異常而無法從事某項工作之虞。爰此,前開人員未再依職安法規定辦理一般體格檢查,不會影響選配工之處理。另前開規定檢查之項目雖未有職安法規定之部分血液檢查項目,然仍可由勞工理學檢查、個人疾病史或依勞動部公告之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所提之勞工工作型態與作業環境,作為勞工健康管理及過勞高風險群之參據。